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建立医院与医药、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医药、耗材、器械等销售代表及供应商在我院进行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特制定本规定。
1.未在医院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医药、器材等代表禁止在我院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2.禁止在医院门诊、病区诊疗场所进行药品、耗材宣传、推广等相关的业务活动;
3.禁止医药、耗材销售代表伪装成患者进入医院,利用就诊等手段进行药品、耗材推销或进行其他违规活动;
4.禁止医药、耗材销售代表在院区范围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耗材;
5.禁止违纪违法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金、礼品或者请吃等行为;医药、耗材销售代表私自赞助医生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进行旅游等违规活动;
6.禁止销售企业(代表)在非接待时间以谈业务为名擅自进入药学、设备等重点部门,接触分管领导、部门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一:
蒙自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